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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就诊山西X医院及原平市X医院医疗过错陈述_天天信息

日期:2023-05-25 16:52:56 来源:法务网

患者张X于2021年7月15日因咳嗽、咳痰就诊原平市X医院,住院期间7月22日经CT检查诊断:双肺肺气肿,右肺下叶占位性病变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患者在该院住院15天于2021年7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社区获得性肺炎。2021年8月13日患者张X为进一步检查入住原平市X医院,住院期间医方复查CT,告知家属肺下叶的占位病变没有了,患者在该院住院治疗10天于2021年8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部感染。

患者2021年11月6日因突发乏力就诊山西XX医院,医方给患者经皮肺穿刺活检,明确占位为肺鳞状细胞癌,骨扫描未见骨转移,医方给予患者抗感染等治疗,患者于2021年11月29日当天转院至山西X医院急诊科,于11月30日10点转入该院老年病科,12月9日患者在该院行CT引导下肺占位穿刺活检射频消融及粒子植入术,后患者于12月12日出院。

12月28日患者因发热一天,呼吸困难就诊山西X医院急诊科,12月30日入住被告医院老年病科,入院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肺肿瘤。患者儿子张X和主治医师多次强调患者有“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氨茶碱注射液”过敏史,急诊科的患者病历上明确注明了患者有”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氨茶碱注射液”的过敏史,但主治医师无视急诊病历和患者家属的多次提醒,2022年01月03日至2022年01月05日给患者使用了氨茶碱注射液(见病历临时医嘱第八页),后患者病情急转而下,出现呼吸衰竭,心力衰竭,1月5日老年病科紧急邀请呼吸科大夫进行会诊,呼吸科李X医生会诊后建议呼吸机有创治疗,后老年病科医生护送患者转往呼吸科,在转运过程中患者血氧急剧下降,病情加重,医生告知患者抢救意义已经不大,建议放弃治疗,后急诊科护士给患者联系了车辆离院,患者在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


(资料图片)

原告认为原平市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患者在原平市X医院2021年7月15日--7月30日住院期间,2021年7月22日CT检查明确记载右下肺占位性病变,建议进一步检查,但医方未予重视,延误疾病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存在过错。

2021年7月27日病程记录记载:右肺下叶占位性病变可能,和家属沟通不愿做CT增强扫描。该记载有异议,无签字确认,为单方记载,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第二、患者在原平市X医院2021年8月13日-8月23日住院期间,8月20日做胸部CT,但该报告却未报告右下肺占位的情况,该报告未对患者右下肺叶占位予以明确,存在漏诊。

患者家属拿着该片子让医学专家看,该片子是能够看出右下肺占位的。

第三、患者在原平市X医院2021年10月18日-11月3日住院期间10月18日胸部CT显示:右下肺占位性病变不除外,但医方未进一步明确诊断,延误疾病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存在过错。

第四、由于医方多次漏诊,时间自2021年7月15日--11月3日长达4个月,肺癌问题一直未能明确诊断,导致的后果是:导致患者肺癌引发的感染发烧一直未能有效控制,在患者最终肺部感染死亡当中存在一定原因力,导致患者错失了早期身体能够耐受手术切除肿瘤的时机,以致于后期患者出现纵隔转移的损害后果,纵隔转移的后果在患者最终死亡当中也存在一定的原因力。

第五、患者后经山西X医院、山西XX医院检查右下肺占位情况,证实患者并未发生转移,由于医方的多次漏诊,导致患者丧失了早期身体能够耐受手术切除肿瘤的时机。

原告认为山西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X院给患者2021年12月30日--12月12日治疗期间,放射性粒子植入术、经肺脏肿瘤射频消融术无患者本人签字,仅有患者女儿签字,但又无相关授权委托书,存在不当,医方无法证明患者本人知晓手术风险,事实上医方也没有和患者本人进行放射性粒子植入术手术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医方剥夺了患者患者张X本人的知情选择权,事实上对感染的控制未达到效果,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X院的手术大夫认为是肺癌引起的感染,说手术做完了就不会感染了,所以建议患者进行放射性粒子植入术、经肺脏肿瘤射频消融术,但事实上患者经医方放射性粒子植入术、经肺脏肿瘤射频消融术后,感染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当时医院并没有查明原因,查明感染的具体原因,就草率的给患者做了手术。

民法典当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X院给患者2021年12月30日--12月12日治疗期间不当使用二羟丙茶碱导致患者出现心率失常,存在不当,事实上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根据山西X医院2021年11月29日急诊病历既往史记

载患者有氨茶碱过敏史。

12月28日患者因发热一天,呼吸困难由原平X医院急诊转运就诊山西X医院急诊科,2021年12月30日入住院老年病科,入院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肺肿瘤。患者儿子张X和主治医师强调患者有“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氨茶碱注射液”过敏史,急诊科的患者病历上明确注明了患者有”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氨茶碱注射液”的过敏史,但住院部的主治医师无视急诊病历和患者家属的多次提醒,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02日用了“二羟-丙茶碱”过敏药(见第一次出院病历长期医嘱第二页),当时造成患者严重心律失常,BNP从1934.25(见2021年12月01日报告)升高至4431.94(见2021年12月03日报告)

患者病程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当中有明确记载:患者后夜间就出现了心悸,出现房颤,医方给予胺碘酮控制心率,

第三、山西XX医院2021年12月30日-1月5日治疗期间存在如下过错:

1、医方漏诊患者慢阻肺病情,未做出诊断,以致于治疗不力,

存在过错。

根据患者此次住院的医方影像学及体检检查结果,诊断慢阻肺没

有任何问题,但医方病历2022年1月3日病程记录显示:追问病史十余年前诊断慢性阻塞性肺部,事实上患者家属入院时已将慢阻肺病情如实告知了医生。

2、患者2021年12月28日急诊科住院期间,可以看到急诊留观期间多次进行血气检查,但患者转入了老年科之后,住院部医生对患者不管不顾,直到1月3日患者病情有明显加重,住院部医生急查血气,当时情况已经很不好了,已经达到了气管插管的指正。医方对患者病情了解不清,治疗明显延误。

3、根据患者1月3日的急查血气检查结果,患者已经达到了插管指正,但医方却未进行插管进行有创呼吸机的使用,存在不当。直到1月5日病情极其严重时,才建议患者转往呼吸科进行有创呼吸机治疗,存在不当。

4、医方老年病科未早期行呼吸内科会诊,且收住科室未及时安排患者专科,存在明显不当。

患者系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且发热,12月30日入老年科,期间呼吸困难病情一直加重,但医方未行呼吸科会诊,直至1月5日病情极其严重时方才想起邀请呼吸科会诊,明显延误患者的救治。

5、医方违反危重病人转运制度。

1月5日患者病情极其严重时,医方建议患者转往呼吸科进行有创呼吸机治疗,以致于患者在专科途中血氧下降,病情加重,导致严重后果。

其中,医方病历记载患者家属愿意承担风险积极要求转科,为单方记载,无家属签字,与事实不符。

《全国医院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九)ICU患者检查和治疗转运制度为保障转运途中及检查治疗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如下转运制度:转运原则:确认转运的必要性,转运前充分的评价,并做好必要的准备(人力、物力),确保患者安全。1转运前评估及知情同意,危重病人转运必须确认是必须和必要的,并由上级医生对转运前病人的生命指征及转运的可行性作出评估和批准;1.2 应该充分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检查或治疗的必要性及转运风险,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使用正规的知情同意书,由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6、医方抗生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肺部炎症控制不利,存在不当,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7、根据山西X医院2021年12月28日急诊病历既往史记载患者有氨茶碱过敏史。但医方住院部于2022年01月03日至2022年01月05日给患者使用了氨茶碱注射液(病历临时医嘱1月3日14点46分、1月4日0点34分、1月4日12点、1月4日21点29分,1月5日8点36分、1月5日15点31分),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呼吸衰竭加重,心力衰竭加重,后经抢救治疗无效而被迫放弃治疗。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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